本公司IFRSs轉換進度已依主管機關規定時程執行完成。(4)目前會計政策與未來依IFRSs編製財務報告所使用之會計政策二者間可能產
生之重大差異:A.退休金:
退休金依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規定,採緩衝區法認列為當期淨退休金成本;依
國際會計準則第19 號「員工福利」規定,可選用緩衝區法或一次認列,本
公司採用一次認列精算損益於綜合淨利中。B.員工福利
我國現行會計準則對於累積未休假獎金之認列並無明文規定,本公司係於實
際支付時認列相關費用;惟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員工福利」規定,應於
報導期間結束日估列已累積未使用之累積未休假獎金費用。C.保險合約
依據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40號規定,該公報適用日(民國100年1月1日)前
已依保險相關法令規定提列之巨災及平穩準備等負債,認列為負債;惟依據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保險合約」規定,則不應認列為負債。原依據金管
會修正發布於民國102年施行之保險相關法令規定,民國101年12月31日前提
列於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金,除依主管機關基於監理目的另行指定外,於民
國102年1月1日,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股東權
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科目。惟嗣後依據金管會民國101年12月28日金管保財
字第10102517491號令『強化專業再保險業特別準備金應注意事項』、金管保
產字第10102531541號令『強化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會員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及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7091號令『財產保險業經營核能保險提存之各種準備金
規範』之規定,應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將民國101年12月31日前提列於負債
項下之特別準備金,繼續提列於負債項下。D.所得稅
當稅法變動時依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規定,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之變動影響數
應列入當期損益;惟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規定,該變動影響數應
列入其他綜合損益。
依我國現行會計準則,將同一納稅主體之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互抵。惟依國
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之規定,企業僅在有法定執行權將當期得稅資產
及當期所得稅負債互抵時,始得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互抵。E.認定成本
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於轉換日採用
豁免選擇,對在轉換日之前已依我國會計準則重估價之自用及投資性不動產,
選擇以該重估價值作為重估價日之認定成本,另依據金管會民國101年4月6日
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令規定自首次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年度,應就
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因選擇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豁免
項目而轉入未分配盈餘部分,提列相同金額之特別盈餘公積。(5)採用IFRSs後對財務報告重要項目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
本公司原於民國101年3月28日揭露民國101年1月1日轉換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初步評估對股東權益之影響數增加$2,468,578仟元,惟嗣後依據金管會
民國101年12月28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7491號令『強化專業再保險業特別
準備金應注意事項』、金管保產字第10102531541號令『強化住宅地震保險共
保組織會員準備金應注意事項』及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7091號令『財產保險
業經營核能保險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之規定,應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
將民國101年12月31日前提列於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金,繼續提列於負債項下
,經持續評估,上述之影響已變更,致股東權益之影響數調減$2,466,480仟元。
綜上所述,民國101年1月1日轉換日之總資產淨增加$2,165仟元、總負債淨增加
$67仟元、股東權益淨增加$2,098仟元。(6)評價作業方式,包括係自行評估或委託獨立評價人員評價及評價方法,並敘明
會計師複核意見內容:
前述影響數屬退休金係以精算師出具之退休金精算評估為依據、其餘項目係本
公司自行評估。另洽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賢儀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書,其
複核意見內容摘錄如下:本會計師依據民國99年12月3日臺證治字第0990036471
號函規定,對前開所述之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編製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
進行複核,並未發現前開資訊有重大違反之情事。(7)若僅係評估或測試資料,則敘明未來實際數字可能有變動:
上述係依據金管會民國100年12月29日公布之「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金管會目前已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所擬
採用之會計政策,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所擬選擇之會計政策編製,嗣後可能因法規環境或狀況改變而變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