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2013年03月25日公司名稱:中再保(2851)主  旨:揭露國際會計準則對本公司財務報告之影響及後續評估差異說明發言人:莊忠蒼說  明:1.事實發生日:102/03/252.公司名稱: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民國99年12月3日臺證治字第0990036471號函辦理揭露6.因應措施:(1)董事會通過日期:102/03/25(2)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之時間:102/01/01(3)採用IFRSs計畫之重要內容及執行進度:

本公司IFRSs轉換進度已依主管機關規定時程執行完成。(4)目前會計政策與未來依IFRSs編製財務報告所使用之會計政策二者間可能產

生之重大差異:A.退休金:

退休金依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規定,採緩衝區法認列為當期淨退休金成本;依

國際會計準則第19 號「員工福利」規定,可選用緩衝區法或一次認列,本

公司採用一次認列精算損益於綜合淨利中。B.員工福利

我國現行會計準則對於累積未休假獎金之認列並無明文規定,本公司係於實

際支付時認列相關費用;惟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員工福利」規定,應於

報導期間結束日估列已累積未使用之累積未休假獎金費用。C.保險合約

依據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40號規定,該公報適用日(民國100年1月1日)前

已依保險相關法令規定提列之巨災及平穩準備等負債,認列為負債;惟依據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保險合約」規定,則不應認列為負債。原依據金管

會修正發布於民國102年施行之保險相關法令規定,民國101年12月31日前提

列於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金,除依主管機關基於監理目的另行指定外,於民

國102年1月1日,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股東權

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科目。惟嗣後依據金管會民國101年12月28日金管保財

字第10102517491號令『強化專業再保險業特別準備金應注意事項』、金管保

產字第10102531541號令『強化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會員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及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7091號令『財產保險業經營核能保險提存之各種準備金

規範』之規定,應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將民國101年12月31日前提列於負債

項下之特別準備金,繼續提列於負債項下。D.所得稅

當稅法變動時依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規定,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之變動影響數

應列入當期損益;惟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規定,該變動影響數應

列入其他綜合損益。

依我國現行會計準則,將同一納稅主體之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互抵。惟依國

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之規定,企業僅在有法定執行權將當期得稅資產

及當期所得稅負債互抵時,始得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互抵。E.認定成本

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於轉換日採用

豁免選擇,對在轉換日之前已依我國會計準則重估價之自用及投資性不動產,

選擇以該重估價值作為重估價日之認定成本,另依據金管會民國101年4月6日

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令規定自首次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年度,應就

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因選擇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豁免

項目而轉入未分配盈餘部分,提列相同金額之特別盈餘公積。(5)採用IFRSs後對財務報告重要項目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

本公司原於民國101年3月28日揭露民國101年1月1日轉換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初步評估對股東權益之影響數增加$2,468,578仟元,惟嗣後依據金管會

民國101年12月28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7491號令『強化專業再保險業特別

準備金應注意事項』、金管保產字第10102531541號令『強化住宅地震保險共

保組織會員準備金應注意事項』及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7091號令『財產保險

業經營核能保險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之規定,應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

將民國101年12月31日前提列於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金,繼續提列於負債項下

,經持續評估,上述之影響已變更,致股東權益之影響數調減$2,466,480仟元。

綜上所述,民國101年1月1日轉換日之總資產淨增加$2,165仟元、總負債淨增加

$67仟元、股東權益淨增加$2,098仟元。(6)評價作業方式,包括係自行評估或委託獨立評價人員評價及評價方法,並敘明

會計師複核意見內容:

前述影響數屬退休金係以精算師出具之退休金精算評估為依據、其餘項目係本

公司自行評估。另洽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賢儀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書,其

複核意見內容摘錄如下:本會計師依據民國99年12月3日臺證治字第0990036471

號函規定,對前開所述之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編製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

進行複核,並未發現前開資訊有重大違反之情事。(7)若僅係評估或測試資料,則敘明未來實際數字可能有變動:

上述係依據金管會民國100年12月29日公布之「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金管會目前已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所擬

採用之會計政策,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所擬選擇之會計政策編製,嗣後可能因法規環境或狀況改變而變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