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表示,目前外國業者要適用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於區內從事貨物簡易加工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需將其貨物先委託自由港區事業或透過自行申設之自由港區事業辦理,嗣後再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符合簡易加工之證明函,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年度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辦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外國業者擬從事之簡易加工行為如不確定可否符合「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行為態樣時,又無行政部門確切認定程序予以保障,恐降低其來臺投資意願。為此,本部積極與財政部賦稅署研商,並經多次會議討論後訂定便捷申請及審議程序,期能有效簡化申請及降低外國事業疑慮。
外國事業或申請人申請預先諮詢時,可上航港局及民航局網站下載申請書,填報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之姓名(名稱)、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基本資料。
(二) 委託代理人申請者,應檢附授權書正本。
(三) 外國營利事業簡介。
(四) 預計操作貨物說明。
(五) 預計從事簡易加工作業模式。
(六) 貨物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之作業、交易流程及運作模式說明。檢附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向各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
上述申請案件,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原則應於收到案件二個月內完成審理,將諮詢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相關稅捐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