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11/052.減資緣由:依證交法第28條之2第4項規定,買回註銷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辦理變更登記。3.減資金額:46,900,000元4.消除股份:4,690,000股5.減資比率:4.94%6.減資後實收資本額:902,999,140元7.預定股東會日期:不適用8.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及比率(減資後上櫃普通股數A、A/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9.前項預計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訂定104年11月10日為庫藏股註銷減資基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