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3/12/232.違規情形:金管會來函針對本行傳票冊控管及重大偶發事件通報作業之疏漏,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一項規定,予以糾正。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核處糾正。4.預計改善措施:本公司已採行相關改善措施並落實執行中。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