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718號宣告集會遊行申請許可,沒有排除緊急性和偶發性集遊違憲,內政部因此提出修法,行政院會今天(14日)通過相關修法草案,明訂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報備、緊急性集會遊行須事前報備;內政部最快8月底訂定認定及處理原則。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年3月21日作出釋字第718號解釋,認為「集會遊行法」規定緊急性及偶發性的室外集會遊行採「許可制」違憲,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集會自由意旨,明年元旦起失效。因應大法官會議解釋,行政院會14日通過「集會遊行法再修正草案」,增訂偶發性無須報備、緊急性集會遊行須事前報備的規定。

草案也將定義明確入法,「偶發性集會遊行」指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的集會、遊行;「緊急性遊行」指因事起倉促,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之緊急性集會、遊行,應於舉行前報備。

對於日前有民眾以「路過」方式包圍中正一分局的行為是否符合偶發性或緊急性集遊的定義?內政部次長邱昌嶽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這是有計畫、有召集、有訴求、有標語的集會遊行,應不屬於緊急或偶發。邱昌嶽說:『(原音)4月11日包圍中正一分局的事情,如果從大法官釋字718號解釋定義來講,基本上應該是有召集、有計畫性,當時有標語、有主要訴求,應該不是屬於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的樣態,不過這案子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處理,我們尊重最後司法的審查。』

但邱昌嶽也舉例,偶發性、緊急性集遊較容易發生在選舉糾紛上,例如一方認為選舉不公,民眾突然去抗議的情況、無人召集,比較屬於偶發性集遊;而2004年總統選舉開票當晚,民眾上凱道抗議,因有人召集,比較屬於緊急性集遊;邱昌嶽指出,內政部最快在8月底訂出認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