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刑法1860年訂立,當中第377條規定,自願從事「違反自然定律性行為」者,判處最低10年、最高終身監禁。條款原本適用同性戀行為。
德里高等法院2009年7月2日作出歷史性判決「成年人兩相情願的同性戀行為」,不屬犯罪行為,替同性戀除罪,被視為印度同志平權大躍進。
不過,德里高院上述判決引起保守派人士不滿,最高法院共受理22宗相關上訴,其中多由不同宗教團體提出。
最高院的1個法庭說,刑法377條只是確認特定行為觸法,並未規範特定人、特定性別認同或性取向犯法,昨天裁示刑法377條「不違憲」,撤銷德里高院上述判決。
此間日報今天報導,在最高院法官辛維(G.S. Singhvi)宣讀判決書後,部分聆判同志平權人士放聲大哭。本案是辛維審理的最後1案,他昨天退休。
報導說,如此一來,就連異性戀間的口交行為也因「違反自然」而犯罪。
不過辛維在判決書中提到,國會也可考慮廢止或修正刑法377條。
最高院上述判決使印度同志平權之路開倒車,同志權益人士昨天在新德里示威抗議。同志權益組織納茲基金會(Naz Foundation)已表示,將就辛維的判決提出覆核聲請。
另外,1宗由國家法律服務局(National Legal Services Authority)針對第三性的地位和變性人的合法社經地位所提公益訴訟,近期可望宣判。同志權益人士也在等待法院作出有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