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2/12/092.公司名稱: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6.報導內容:「由於大陸旅遊法10月上路,...........,法人樂觀看待富驛第4季營收與獲利,並認為F-富驛今年EPS可望上看2元。」7.發生緣由:無8.因應措施:公佈澄清訊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9.其他應敘明事項:該報導有關F-富驛今年EPS可望上看2元,純屬媒體自行臆測,本公司並未做財務預測,本公司各月份及季度之營收、毛利、營業費用及獲利狀況等均待本公司結算後依法令規定實際公告為準,特此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