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60歲張姓婦人住在施男任職的新店區出租車行樓上,跟施男很熟,今年4月15日下午,張婦想開車去驗車,施男好心幫張婦開車,張婦則坐在後座。
施男開車經過民權路、北新路口,疑似癲癇發作,施男雙眼呆滯、右腳踩死油門,造成一對雙載的黃姓夫婦被輾過,送醫不治。
北院開庭時,施男認罪,法官調閱病歷後發覺,施男91年起就因癲癇病症固定看診,今年初回診時,醫生還特別叮嚀他「絕對不能開車」,認為他須負擔刑責,法官痛批,明知罹患癲癇卻違規開車,才造成他人無辜喪生,判刑8個月。
案發後,家屬初步獲賠汽車強制責任險400萬元,施男支付30萬元喪葬費後,家屬另提出須賠償400萬元,施男只願付70萬元,雙方和解破裂。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62條規定,患有精神耗弱、目盲、癲癇疾病者,不得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