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地產王/綜合報導】營建署昨日正式公告修正建築開發中,有關容積獎勵之上限規範,將壓縮到20至50%(都市更新區50%非更新區20%海沙輻射屋改建30%)。新制原本今年七月要實施,不過上週有報導指出,將給業者兩年緩衝期,到後年七月才實施,而此消息也在昨日正式確定。

光是設獎勵上限,看來仍是治標不治本。內政部自己也說得明白,容積如繼續無限制堆高將會失控,城市居住品質絕對會受影響。然而修正案當中的1.2至1.5倍,又是怎樣定出來的?計算或憑藉基礎是什麼?仍沒說清楚講明白。

一般建築開發談容積,多半純看數值或數字:容積(率)是都市計劃當中規範各地目開發強度的規範(如商業區500%就代表基地每單位面積可蓋的容積是五個單位,以此類推)。然而這依舊沒有解釋,容積率從何而來。

根據更嚴謹的定義,容積是檢視或評估某地區所在的自然環境及人為建設條件,能負荷人類任何類型活動的最大容受。看自然環境,則地質無問題、適宜開發、災變少的區塊,容積可訂較高;至於人為條件,則就是包含基礎及交通等公共建設的完成及成熟度,基礎建設愈完善、交通運輸能量愈高,容積就可拉得較高。

拿商業區為例,容積率訂高,主要就是交通較便利,因為位居主要幹道旁或是有捷運行經並設站,能容納更多人口同時間活動,對該區域所產生的各種衝擊。

當然,實際上台灣的捷運建設並未與都市計劃做緊密連結,因此捷運站設點處,不見得都是商業區:但以上敘述仍說明,應是先有公共建設,使區域對人口活動的容受力提升,接著才能談容積之增加,乃至移轉或獎勵。然而現況顯然並非如此,即使做了修正,官方還是用齊頭式平等的方式在規範容積獎勵上限。

所以,光是實施容積獎勵上限仍不足;真正治本方式,還是必須回歸到都市計劃範疇,以公共建設為基礎,精算出都市各區位適當的容積率及彈性(獎勵或移轉空間),也就是納入容積總量管制的原則;而這個總量,也只有新增公共建設定案動工或完成,才有可能透過都市計畫通盤或細部檢討而改變。

【網路地產王 www.vrhou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