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現已過世的方士吉於98年11月間,開著向梁某借來的小貨車,沿著台南市西港區「南40線」道路行駛,撞上郭姓婦人的機車,害郭婦及後座的乘客倒地受傷,兩人脾臟及肝臟破裂,肋骨骨折等傷勢,病情嚴重。郭婦等人控訴,梁某將小貨車借給無駕照的方男,違反交通法規,要求兩人應連帶賠償555萬多元。
合議庭認為,梁某沒有查明方某無駕照,就借他小貨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騎機車的郭婦也是無照駕駛,審酌兩造過失比例,判決梁某需賠償近250萬元。
判決指出,現已過世的方士吉於98年11月間,開著向梁某借來的小貨車,沿著台南市西港區「南40線」道路行駛,撞上郭姓婦人的機車,害郭婦及後座的乘客倒地受傷,兩人脾臟及肝臟破裂,肋骨骨折等傷勢,病情嚴重。郭婦等人控訴,梁某將小貨車借給無駕照的方男,違反交通法規,要求兩人應連帶賠償555萬多元。
合議庭認為,梁某沒有查明方某無駕照,就借他小貨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騎機車的郭婦也是無照駕駛,審酌兩造過失比例,判決梁某需賠償近2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