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淨/企業財務主管
日前,台灣高等法院針對「超商女店員漏結75元燕麥奶拿鐵」案做出大逆轉的無罪判決。法官在判決中嚴詞批評雇主、檢察官及一審法院,指出其一味追求定罪,完全忽略被告大夜班連續工作18小時的過勞處境,並強調「勿讓冰冷的法條演繹,凌駕於對被告過勞處境的同理與實質正義之上」。
這份判決不僅為基層勞工伸張正義,也凸顯司法若脫離社會現實,只剩僵化的法條操作,終將失去人民信任。過去無論是撿拾漂流木作柴火,或清潔員將被丟棄的電鍋送給貧困老婦等案件的判決,都曾引發爭議,若不是部分司法人缺乏對人民生活處境的理解,就是沒良心的濫訴或盲目追求定罪率,讓人民承受漫長的訴訟過程。
同樣的問題,在財稅領域更加嚴重。原本標榜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在行政、司法與立法共同作用下,至今未能真正發揮功能,人民依然經常陷入稅務救濟困境。
前行政院院長陳冲日前指出,台灣納稅人無法獲得實質保障,原因在於財稅體系仍停留在「財政優先」的舊思維。他引用曾獲諾貝爾文學獎的巴布.狄倫的歌曲〈The Times They Are a-Changin’〉提醒財稅官員,時代已經改變,心態應調整為「悲天憫人」,至少在程序上維持對人民的基本尊重與正義啊!若拒絕改革,終將被時代淘汰。國際人權法治早已確立基本權保障優先的理念,但台灣稅務制度仍存在制度性缺失。
首先,《納保法》第11條原要求稅捐機關作成處分應記明理由,但立法時增列行政程序法例外條款後,實務上反而大量以例外取代原則。現今許多稅單僅標示「依法計算」,未充分說明核課依據,使人民難以理解、更無從有效救濟,程序正義因此大打折扣。
其次,「萬年稅單」問題依舊存在。行政法院撤銷違法處分後,往往發回原機關重新處分,而非自行作成終局裁判,形成「法院撤銷、國稅局重開」的循環,使人民長期陷於訴訟與補稅爭議,違背有效權利救濟原則。
第三,納保官制度與稅務專業法庭亦未達成立法初衷。納保官由國稅局內部人員兼任,其升遷仍受行政體系掌控,難以真正站在納稅人立場。另一方面,稅務專業法庭多由原行政法院法官轉任,財稅與會計專業不足,審理時仍高度依賴稅務機關見解,致使行政法院長期被譏為「敗訴法院」。
健全、公平且可預測的稅制,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若企業與人民面對的是理由不明的稅單、曠日廢時的救濟程序,以及缺乏獨立性的納保官,政府公信力與投資信心都將受到侵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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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freepik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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