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銘駿/台中報導】
中市警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警員於114年4月19日凌晨3時12分執行巡邏勤務時,於西區長春街與中美街口攔查一輛未依閃紅燈路口停讓的自小客車,發現駕駛毛姓女子(86年次)散發濃烈酒氣,酒測值達0.36mg/L,遠超法定標準0.25mg/L,當場依公共危險罪逮捕,車上兩名乘客亦因連帶責任受罰。

經了解,毛女與兩名女乘客自稱於KTV食用燒酒雞火鍋,大約喝了三四碗湯,未另外飲酒,卻不料酒測超標。毛女辯稱「只是吃火鍋」,車上乘客亦護航稱「抓吃火鍋的很無聊ㄟ」。殊不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酒駕同車乘客年滿18歲,若駕駛人的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同車乘客亦遭連坐處罰,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現場員警當場對兩名同車乘客開出罰單。另駕駛毛女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罪嫌,移送臺中地檢署偵辦。經檢察官裁定緩起訴,須繳交6萬元罰金。
第一分局分局長尤啟南呼籲,含酒料理如燒酒雞、薑母鴨等,雖經烹煮,酒精無法完全揮發,食用後酒測值可能超標,構成酒駕。民眾切勿心存僥倖駕車,應選擇大眾運輸或計程車代步以免觸法。如發現酒駕行為,請立即撥打110,警方將嚴正執法,確保道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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