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180829 15:53:55)熱帶性低氣壓持續豪雨來襲時,勞工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勞工可不出勤。另依該要點第6點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雇主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工如確因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惟亦可不發工資;至於勞工如到工時,是否加給工資,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事業單位若未參照該要點辦理,以致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工時等相關規定,則可依《勞動基準法》處以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勞工處林處長德輝表示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勞雇雙方應參照該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亦請參照本要點辦理。遇有任何勞動權益問題均可向勞工處詢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轉302.306.311~315.318~319勞資關係科。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