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申報列舉扣除受扶養直系親屬房屋租金支出,該房屋必須是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者,才可以列報;因此,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所繳交其子女於國外大學之宿舍費,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申報列舉扣除受扶養直系親屬房屋租金支出,該房屋必須是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者,才可以列報;因此,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所繳交其子女於國外大學之宿舍費,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