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規定,金管會就創新實驗的申請,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括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在受理申請後60天內完成審查,通過後有3個月準備期,接著進入6個月的實驗期,期滿可再申請延長1次,最多6個月;若申請人擬依法規申請金融業務,可提出繼續創新實驗,再延長6個月實驗期。
金管會表示,金融商品在實驗期間將排除各項金融業務法規的命令或行政規則,但若實驗過程中,有重大不利金融市場或參與實驗權益、逾越實驗計畫核准範圍、沒有遵守監管規則等,政府可廢止實驗。
草案規定,金管會就創新實驗的申請,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括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在受理申請後60天內完成審查,通過後有3個月準備期,接著進入6個月的實驗期,期滿可再申請延長1次,最多6個月;若申請人擬依法規申請金融業務,可提出繼續創新實驗,再延長6個月實驗期。
金管會表示,金融商品在實驗期間將排除各項金融業務法規的命令或行政規則,但若實驗過程中,有重大不利金融市場或參與實驗權益、逾越實驗計畫核准範圍、沒有遵守監管規則等,政府可廢止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