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公約及因應犯罪組織犯罪行為多樣化趨勢,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6日)初審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明確化犯罪組織定義;同時,為防止犯罪組織因招募成員坐大,初審條文也明定「招募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治條例」公布施行至今近20年,因社會情勢及整體相關法制與實務有大幅變動,近年來具有隱蔽性、間接性及多層分工性質的新興詐欺犯罪組織崛起,往往造成偵查上的困難。
為回應社會期待,有效打擊跨國組織犯罪,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6日初審通過「組織犯罪防治條例」修正草案,明確化組織犯罪定義,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超過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持續性及牟利性的有結構性組織,對於參加組織者、參與者與假藉組織名義等,也列為3年以下的罪。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說:『(原音)假借組織的名義來做的輸送財產利益等,也列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希望遏阻假性組織份子假冒社會上看到的經濟、財產、都更、購買商品、財務報酬等履行債務協商等處理。』
而為防止犯罪組織因招募成員坐大,初審通過的條文也明定「招募罪」,增列對招攬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行為的處罰,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加重其刑到2分之1。
同時,初審通過的條文並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