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170206 17:54:54)• REVLIMID®是首個也是唯一一個CHMP意見認可用於MM自體幹細胞移植(ASCT)後維持治療的藥物

• 該新適應症擴大了REVLIMID®在整個MM疾病譜系中的用途

瑞士布德利

-- (美國商業資訊) -- Celgene Corporation (NASDAQ:CELG)的獨資子公司Celgene International Sàrl今天宣布,歐洲藥品管理局(EMA)人用藥品委員會(CHMP)已採納了一項肯定意見,認可REVLIMID®用於新診斷的多發性骨髓瘤(MM)成人患者接受自體幹細胞移植(ASCT)後的單藥維持治療。一旦獲得歐洲委員會核准,REVLIMID® 將是上述患者首個也是唯一一個可用的有許可證的維持治療藥物。

多發性骨髓瘤是一種無法根治的、危及生命的血液系統腫瘤,特點是腫瘤增生和免疫系統抑制1。該病罕見,但可致死,歐洲每年約有39,000人診斷為MM患者,約24,000人死於該病2。歐洲的中位診斷年齡介於65至70歲3。在歐洲,65歲以下患者若身體健康、臨床狀況良好,通常被認為適合ASCT4。

對於適合移植的新診斷MM患者,關鍵治療目標是獲得並維持對治療藥物的深度緩解,最終目標是延緩疾病進展5,6。此類患者通常接受誘導治療和melphalan大劑量化療,繼以ASCT。該治療方法作為標準治療確立已超過20年7。鑒於ASCT後2至3年內超過半數患者復發8,9,現已展開一些試驗,以評估ASCT後維持治療能否實現更持久的痊癒。

法國土魯斯-Oncopole大學癌症研究所和Claudius Regaud研究所執行總監Michel Attal教授表示:「一些研究顯示,ASCT後採用REVLIMID®維持治療可幫助控制殘留的惡性細胞,透過提升免疫功能延緩腫瘤生長。我們的主要目標是盡可能持久延緩疾病進展,若干獨立研究顯示,ASCT後REVLIMID®維持治療能透過維持緩解,使疾病進展風險減半。」

CHMP的推薦依據是2項合作小組主導研究的結果:CALGB 10010410和IFM 2005-0211:

• CALGB 100104是III期、對照、雙盲、多中心研究,460例接受ASCT的新診斷MM患者,接受REVLIMID®連續每天治療或安慰劑至復發。

• IFM 2005-02是國際性III期、對照、雙盲、多中心研究,614例新診斷MM患者接受ASCT後,隨機接受2個月的REVLIMID®單藥鞏固方案,繼以REVLIMID®連續每天治療或安慰劑至復發。

這2項III期研究顯示,ASCT後REVLIMID®單藥維持治療顯著降低MM患者的疾病進展或死亡風險,導致這2項研究在中期分析時因超越預設的優越性界值而解盲。

上述研究中的安全性特徵與新診斷非幹細胞移植(NSCT)中的其他臨床資料和復發/難治MM中(rrMM)的上市後安全性研究相符。這2項III期臨床研究均顯示,最常報告的不良事件(AE)在血液系統,包括中性粒細胞減少和血小板減少。最常報告的非血液系統AE是感染。這2項試驗均觀察到,REVLIMID®組的第二個原發性血液系統惡性腫瘤(SPM)發病率高於安慰劑組。然而,CHMP的肯定意見證實,在這個擴大的適應症中,REVLIMID®的效益-風險比為正數。

Celgene歐洲、中東和非洲區(EMEA)總裁Tuomo Pätsi表示:「儘管多發性骨髓瘤的治療迄今為止已取得顯著進展,但該病仍然無法根治。我們歡迎CHMP的這份意見,因為它證實了REVLIMID®在多發性骨髓瘤治療中發揮的重要作用,擴大了REVLIMID®在整個疾病譜系中的應用。我們Celgene致力於將一部分多發性骨髓瘤之類最具挑戰性的疾病扭轉為可處治的病況。因此,我們將繼續把本公司營業額的三分之一強再次投資於研發。」

CHMP審理歐盟(EU)所有28個會員國加上挪威、列支敦士登和冰島的申請。歐洲委員會通常會遵循CHMP的推薦,預計將在約2個月後做出最終決定。如果獲得核准,有關該產品使用的詳細條件將在《產品特點總結》(SmPC)中描述,後者將發表於修訂版的《歐洲公開評估報告》(EPAR)中。

關於CALGB 100104

CALGB 100104是III期、隨機、對照、雙盲、多中心研究,在美國47家中心展開。460例新診斷多發性骨髓瘤患者,年齡介於18至70歲,在接受自體幹細胞移植(ASCT) 100天後獲得至少穩定疾病(SD)或更佳,隨機接受REVLIMID®維持治療(10毫克/天,用藥3個月,然後15毫克/天)或安慰劑至疾病進展、副作用無法耐受或死亡。

關於IFM 2005-02

IFM 2005-02是III期、對照、雙盲、多中心研究,在歐洲3個國家的77家中心展開。614例新診斷多發性骨髓瘤患者,年齡在65歲以下,在接受ASCT後6個月內未見疾病進展的徵象,隨機接受2個月的REVLIMID®單藥鞏固方案(25毫克/天,每28天用藥21天),繼以REVLIMID®維持治療(10毫克/天,用藥3個月,然後15毫克/天)或安慰劑至疾病進展、副作用無法耐受或死亡。

關於REVLIMID®

REVLIMID®在歐洲、美國、日本及另外約25個國家獲准與dexamethasone聯合治療不適合移植的既往未曾治療的多發性骨髓瘤(MM)成人患者。另外,REVLIMID®在近70個國家獲准與dexamethasone聯合治療既往接受過至少一種藥物的MM患者,包括歐洲、美洲、中東和亞洲,同時在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獲准與dexamethasone聯合治療一種藥物治療後疾病已進展的患者。

REVLIMID®在美國、加拿大、瑞士、澳大利亞、紐西蘭、若干拉丁美洲國家、馬來西亞和以色列還獲准治療伴隨或不伴隨其他細胞遺傳異常的5q缺失細胞遺傳異常關聯的低危險或中1度危險骨髓增生異常症候群(MDS)所致的輸血依賴性貧血,在歐洲獲准治療其他治療選擇不足或療效不充分的伴隨孤立性5q缺失細胞遺傳異常關聯的低危險或中1度危險MDS所致的輸血依賴性貧血。

此外,REVLIMID®在歐洲和美國獲准治療經2種藥物(其中一種為bortezomib)治療後仍然復發或進展的套細胞淋巴瘤(MCL)患者。在瑞士,REVLIMID適用於治療既往藥物(包括bortezomib和化療/rituximab)治療後復發或難治的MCL患者。

基於EU SmPC的進一步重要安全性資訊

禁忌症

REVLIMID®(lenalidomide)禁用於已知對該劑型中的活性物質或任何賦形劑過敏的患者。

REVLIMID®(lenalidomide)禁用於妊娠期,以及育齡女性,除非患者符合「防止懷孕方案」中的所有條件。

警示與注意事項

妊娠:所有患者必須符合「防止懷孕方案」中的條件,除非有可靠證據顯示患者沒有受孕可能性。

心血管疾病:已知有心肌梗塞或血栓栓塞危險因子的患者應密切監測。

中性粒細胞減少和血小板減少:治療的最初8周應每週做一次全血細胞計數,之後每月做一次,以監測血細胞減少。可能需要降低劑量。

伴隨或不伴隨中性粒細胞減少的感染:首個感染徵象出現時,應立即建議所有患者就診。

腎功能損害:腎功能損害患者建議監測腎功能。

甲狀腺疾病:對於影響甲狀腺功能的共病,建議在啟用治療之前控制到最佳程度。建議監測基線和持續的甲狀腺功能。

腫瘤溶解症候群:治療前有高腫瘤負擔的患者應密切監測,並給予適當注意。

變態反應:既往thalidomide治療期間有變態反應的患者應密切監測。

重度皮膚反應:若出現剝脫性或大皰性皮疹,或疑診SJS或TEN,必須停用REVLIMID®(lenalidomide),因此類反應而停藥者,不得重新用藥。對於其他形式的皮膚反應,應視其嚴重程度,考慮中止或停用lenalidomide。若患者有thalidomide治療相關重度皮疹史,不得使用lenalidomide。

乳糖不耐症:伴隨有半乳糖不耐症、Lapp乳糖酵素缺乏症或葡萄糖-半乳糖吸收不良等罕見遺傳性問題的患者不得服用本藥品。

第二原發性惡性腫瘤(SPM):無論是與melphalan聯用,還是在大劑量melphalan和自體幹細胞移植(ASCT)後即刻啟用REVLIMID®(lenalidomide)治療,均須考慮血液系統SPM的發病風險。在治療之前和治療期間,醫生均應採用篩檢SPM發病的標準癌症篩檢方法仔細評估患者,並在有指征時給予治療。

肝臟疾病:腎功能損害患者應調整劑量。建議監測肝功能,尤其是有病毒性肝炎史或當前合併病毒性肝炎者,或REVLIMID®(lenalidomide)與已知可導致肝功能障礙的藥品聯用時。

新診斷的多發性骨髓瘤患者:應仔細評估患者能否耐受REVLIMID®(lenalidomide)聯合用藥,並考慮年齡、ISS III期、ECOG PS≤2或CLc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