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落實居住正義又往前邁進一步。立法院今天(23日)三讀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新法明定,社會住宅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民眾的比例,要從現行的10%提高到30%,此外,為了鼓勵房舍出租,新法也對房舍所有權人釋出免稅等獎勵誘因。

攸關落實政府居住正義目標的「住宅法」修法,23日在立法院通過三讀,進一步推動政府對住宅補貼機制、改進社會住宅興建模式等重大改革方向。

三讀後的「住宅法」重點在於提高社會住宅對弱勢的保障,明令主管機關以及興辦社會住宅的民間單位,應該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單位,提供至少「百分之30以上」比例,給經濟弱勢或社會弱勢租用,且還要提供一定比例給沒有在當地設籍的就學、就業民眾;不只如此,住宅補貼也新增對經濟或社會弱勢的照顧,其中,如果房舍有結構安全疑慮者,主管機關也會給予優先補貼。

另一項重點是,增加房舍出租誘因,新法條文指出,房舍所有權人,如果將房舍出租並作為居住、長照、身心照顧服務、托育等服務,只要每月租賃所得在新台幣1萬元以下,就不用繳納綜合所得稅、營業稅,甚至還有等其他稅務優惠。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說:『(原音)主軸放在降低弱勢民眾租屋負擔,提高公益出租人的出租誘因,還有排除社會住宅興建的障礙,並在社會住宅中興建過程中增加社會福利設施。』

此外,為了引導住宅市場健全發展,新法也要求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市場交易價格」、「居住品質狀況」、「住宅環境風險」等必要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