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員警請眾人出示證件受檢,後座兩名越南籍女子均領有我國國民身分證,並查無不法,但後座2名越南籍阮姓(1992年生、於105年8月雇主報案失蹤)及潘姓(1988年生、於105年9月雇主報案失蹤)男子卻均為逾期居留。而副駕駛座越南籍黎姓男子(1991年生)交給警方檢查的居留證上照片,卻與本人顯有差異、讓員警一再質疑,黎男見無法再保持沉默,便以生硬的中文表示,因為他工作很累、很辛苦,所以變瘦了。但員警不予採信,便請3名越南籍男子搭上警車,一同前往移民署臺北專勤隊查證。原來黎姓男子於102年4月入境工作,同年9月便告失蹤,經雇主報案迄今已逾期居留3年多,並靠四處打工維持生計。員警搖頭苦笑,難怪黎男躲避盤查的招數最多,竟還謊稱才剛入境不會說中文。因3名男子逾期居留事證確鑿,全案移請移民署臺北專勤隊接辦。
警方呼籲,聘僱外籍勞工須符合資格條件及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並應循合法管道申請,不可隨意僱用。如雇主非法容留、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之外國人從事工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可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以保障我國及外國勞工之合法就業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