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表示,苗栗縣政府在2006年時短期公共債務比例高達31.55%、已超過債限,但在2011年11月時公共債務餘額攀升至377.69億元,短期債務比例更是高達33.74%,已再次逾限。
監察院指出,行政院雖曾於2012年7月去函,要求苗栗縣政府不得超過2012年6月底公債餘額399.23億元,但公債餘額卻在2012年底增加為397.34億元,到了2013年底甚至增加為401.59億元,2014年雖降為398.1億元,但長、短期債務比例高達62.83﹪、58.16%,大幅逾越法定債限,且苗栗縣政府還違反逾債限不得舉借的規定,這同樣也違背行政院提出的附帶要求。
監察院進一步說明,苗栗縣政府為彌平歲出入預算短差金額,違法以虛列補助收入填補預算收支短差,將虛假平衡預算案送請苗栗縣議會審議,雖經中央主計機關多次函請改善仍未依示辦理,該府2007年至2014年間虛列無中央核定文號的補助收入預算共計510.22億元,事後實現數僅27.11億元。
監察院表示,苗栗縣政府公共債務逾限後,雖經提出債務改善計畫,惟並未依核定內容執行,辦理追加預算金額遠高於核定金額達46.43億元,歲出保留數2.15億元業經審定刪除,仍予認列,計入計算債限之分母金額,及操弄會計科目隱匿公共債務餘額30.24億元,以規避債限規定。
監察院指出,償債計畫核准後,苗栗縣政府短期間內即「無法」推動,作為償債計畫資金來源的189.62億元待售土地,於計畫提出時尚有102.75億元尚未依法報准出售,出售土地獲得48.58億餘元,也只償還公共債務0.3億元,財政部要求該府提報售地收入用途,但苗栗縣政府均故意隱匿不予提報,核有違失。
不過監察院也認為,財政部審核的改善計畫內容,也流於形式,未詳究該府償債資金來源之可行性,即予核准、亦有違失。
監察院表示,苗栗縣政府公債比例,即便於2012年初再度嚴重超限後,仍漠視其財政能力已無法支應龐大歲出,在同年花費鉅額公帑3.74億元,舉辦施放29天煙火等消費性活動;且苗栗縣政府也將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其編列非法定社福預算的審核意見置之不理,於2012年至2014年持續耗費鉅資興辦生育津貼、免費營養午餐等非法定社福項目,核有違失。
監察院最後結論表示,調查報告除提案糾正苗栗縣政府及財政部外,對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的違失,也函請該處檢討、改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