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吳婦於民國83年於淡水某醫院生產,但因施打麻醉後癱瘓,吳婦的林姓丈夫與院方以55萬元達成和解,醫院並承諾照顧婦人到康復為止。
未料,3年多前謝姓護士和王姓、陳姓清潔人員攙扶吳婦洗澡,其中兩人去準備洗澡用品,僅王一人扶吳,吳因重心不穩跌入熱水洗澡桶中,雖然隨即被拉出並轉送其他醫院治療,但她下半身嚴重燙傷,3天後因敗血症休克不治身亡。
案件在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林男和吳婦的母親對院方等人求償680萬元,法院最後判院方等連帶給付303萬7620元,兩造對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
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醫院宣稱吳婦癱瘓18年來的伙食、紙尿褲等費用就高達125萬多元,應與林男的求償金額相抵銷,但法官認根據先前的和解書與調解筆錄約定認為,應由醫院負擔,判醫院等連帶賠償343萬7620元。
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今天仍維持二審見解,駁回上訴,判決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