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宣導「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圖/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提供)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常遇民眾出售新制房地問題,例如民眾提問:公司於104年1月取得房地,預計於105年間出售,房地交易所得額之計算,可以減除土地增值稅嗎?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額是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的。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並持有2年以內房屋、土地(以下簡稱出售新制房地),其出售房屋、土地應按實際交易價格,減除成本費用計算交易所得,並以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避免重複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該所進一步提醒,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若係出售新制房地,則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惟出售非屬新制房地者,仍可在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