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收賄六千三百萬案,台北地院認定林收錢「喬」民間合約,不是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不構成貪污,輕判七年四月,引起社會譁然,高等法院改採「實質影響力」見解,認定林以立委和執政黨國民黨「大黨鞭」身分恫嚇、施壓,已觸犯違背職務收賄的重罪,且無悔意,高院昨改判十三年六月徒刑,褫奪公權八年,併科一五八○萬元,刑期比一審多將近一倍;仍可上訴。

高院判決痛批,本案中,林益世嚴重損及中鋼整體利益,「將公股事業視作囊中禁臠、業外收入的生財工具,予取予求,毫不手軟」,短時間內獲取立委年薪數十倍的鉅額賄賂,毫無悔意。~自由時報2016年 2月27日頭版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