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5/02/052.違規情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於103年3月至104年3月間辦理收付客戶現金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申報作業,計有4筆漏未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及金管會”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核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4.預計改善措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已採行相關改善措施並將落實執行。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