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表示,辦理營業稅查定課徵稅款轉帳繳稅,省時又方便,營業人可以利用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帳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或其配偶之存款帳戶辦理】,填寫「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或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所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廣告回執聯,營業人僅須依式填妥各項資料並蓋用印鑑章後,免貼郵票寄回該局即可辦理,但必須在稅款開徵起日2個月前提出申請,當期開徵之稅款才可以適用轉帳繳稅,期間若負責人變更,則應註銷原轉帳繳稅之帳戶,重新申請。該局呼籲,營業人收到營業稅第4季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請把握稅款繳納期限於105年2月25日前如期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請多利用存款帳戶約定轉帳繳稅。

納稅義務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部分應課徵贈與稅
10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