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同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又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亦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該局查獲某營業人辦理103年7-8月份營業稅申報時,誤將第三人所開立並交付他人之4張統一發票,銷售額計53,602,000元,充當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2百多萬元,經扣除累積留抵稅額1百多萬元後,遭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合計2,497,029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每期營業稅申報後,應自行檢視有無虛報進項稅額情事,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始能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及營業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