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北院木105司執助木字第1255號函,債務人陳OO聲請本公司應給付新台幣5,000仟元,並按年息6%計算相關利息及強制執行程序費用。2.事實發生日:105/01/1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緣聲請人陳OO持有宇加科技簽發本票乙紙,金額新台幣5,000仟元。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於105年1月12遭假扣押本公司銀行存款221仟元。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於105年01月12日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債權不存在及本票係偽造變造之異議,並向法院聲請解除假扣押。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假扣押大眾商業銀行台北分行銀行存款共計221仟元。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於105年01月12日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債權不存在及本票係偽造變造之異議,並向法院聲請解除假扣押。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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