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司法第158條及本公司章程第6條之4規定(摘錄):甲種特別股自99年9月10日起屆滿5年之次日起,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後隨時按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仍發行在外之甲種特別股。茲經本公司104年10月15日第五屆第廿三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依實際發行價格每股35元,提前收回甲種特別股58,000,000股。本案業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2月31日金管銀控字第10400289300號函同意核准在案,本公司董事長依據前述董事會之授權訂定105年1月25日為本特別股之收回基準日暨終止上市日,本公司並同時函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自105年1月25日(星期一)起本特別股終止上市。二、甲種特別股股份提前收回作業相關時程:(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最後買賣交易日:105年1月18日。(二)停止買賣開始日期:105年1月19日。(三)最後過戶日:105年1月20日。(四)停止過戶期間:105年1月21日起至105年1月25日止。(五)收回基準日暨終止上市日:105年1月25日。(六)股款發放日:105年1月25日。三、凡持有本公司甲種記名式特別股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者,請於105年1月20日下午5時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6636-5566)辦理,郵寄過戶者以郵戳日期為憑。四、股份收回及股款發放方式:因本特別股皆為無實體發行,於收回基準日前,將由本公司函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本特別股股東持有之集中保管帳戶所登錄之名冊,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6636-5566)統一辦理股份收回註銷作業;本公司並訂於105年1月25日(星期一)將收回價款(經扣除匯費及作業處理費用後),匯入 貴股東留存於股務代理機構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五、有關104年度之本特別股股息(每仟股發放1,225元),將俟本公司104年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並依法繳納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將依章程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就其餘額優先分派本特別股依實際發行價格35元,以年利率3.5%計算之股息;本公司將依本特別股收回基準日(即105年1月25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為分派對象,於105年股東常會之盈餘分派議案決議通過後,並由董事會另訂本特別股股息發放日再另行辦理發放作業。六、另105年1月1日截至105年1月24日期間(共計24天,約為每仟股發放80元)之股息,將於本公司105年度盈餘分派案經106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依本次收回特別股股東名簿記載之特別股股東為分派對象,並另由董事會訂定股息發放日發放之。七、特此公告。
中信金:本公司擬依實際發行價格每股新臺幣(以下同)35元,提前收回甲種特別股58,000,000股,並訂定105年1月25日為本特別股之收回基準日暨終止上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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