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1款1.事實發生日: 104/12/302.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之原因:NA3.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之影響: NA4.其他應敘明事項: 基於實際作業需要,調整合併基準日暫定為民國105年3月25日,實際日期將俟主管機關核准本合併案後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