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現年21歲及18歲的胡姓與郭姓少年,2年前至台中一家酒吧飲酒時,因不滿被廖男出手「巴頭」,且遭辱罵「看三小」等語,2人趁廖男離開酒吧時,立刻追上質問,雙方發生口角。
判決指出,胡、郭2人將廖男打趴在地後,郭姓少年再持鐵椅砸向廖男,導致廖男第六頸椎爆裂性骨折,並遺留頸髓損傷併四肢癱瘓及神經性膀胱炎腸道障礙等傷害。
法官認為,胡、郭2人當時為19歲及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以法定代理人對2人行為應負監督之責,因此民事部分判決胡、郭2人及監護人須連帶賠償1887萬5741元。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