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家禎/台北報導

針對周刊今(25)日再次報導中石化內鬼一案,中石化晚間打破沉默發出聲明,感謝地檢署之餘也對台灣屢次發生商業間諜的情事深表遺憾。中石化以宏達電內鬼案為例,認為有關單位處理洩密案標準不一且刑責太輕,希望司法可以重視企業界此種歪風,否則未來將對台灣產業競爭力產生重大影響。

中石化以之前宏達電內鬼案為例,指2014年8月宏達電對簡志霖、吳建宏處長及黃姓設計師提出告訴,指控他們涉嫌虛報「手機機殼」設計費近新台幣1000萬元,以及疑似洩漏公司的營業秘密「關鍵新介面」至大陸。檢調為了保全證據,8月30日下午待股市收盤後,進行搜索及約談。北檢漏夜複訊,認定簡、吳有串證及逃亡之虞,31日晨聲押禁見,其他涉案人,則以10萬元至3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

不過今年10月29日中石化爆發營業秘密外洩內鬼案,前總經理蔡錫津、前頭份廠長劉耀隆、前工程技術中心協理張英世、前總經理特助陳錦佩等高階經理人內神通外鬼,竊取包括及南亞、台塑、中油等石化公司尚未估算價值之營業秘密,及中石化公司價值近300億元的營業秘密,當天動用了約50名調查員搜索被告公司及住所,當晚苗栗地檢署未複訊就直接將被告釋放,讓這8名被告有串證及湮滅罪證之虞。

中石化表示,前後兩案明明都是營業秘密外洩案,所竊取金額差距鉅大,卻有不同之結果,前者被聲押,後者卻未經複訊聲押當晚直接釋放,雖然刑事訴訟程序雖對於聲押有一定規定,但在相類似案子執行卻有不同標準及作法,顯見目前對於竊取智慧財產權案子處理標準未統一。

中石化認為,台灣營業秘密洩密案層出不窮,宏達電高階主管竊取圖形介面機密、聯發科林姓主管竊取人事資料、大連化工生產部長竊取eva乳膠技術等11萬筆資料,以至中石化前總經理竊取業界研發及製程資料,縱使營業秘密法有規範1年以上,10年以下刑度,卻仍無法遏止此種歪風,很有可能是台灣對於洩密者量刑過輕,根本無法造成警示作用。

再加上這些洩密者存著僥倖心態,與大陸市場利基誘惑,導致洩密案一而再,再而三發生,法務部及相關主管單位不只應從刑度上著手,也應就採取相關配套措施,更期盼司法可以重視企業界此種歪風,否則,再過幾年,台灣所有機密將成為對岸之技術,對我產業競爭力產生重大影響。

本次能夠突破中石化洩密案,非常感謝苗栗地檢署及調查站之合作,惟美中不足是,若能第一次訊問被告時就採取聲押方式,將可能讓有更多突破性證據出現,在此中石化對予苗栗地檢署所採取方式給予尊重,但對於商業間諜氾濫情形,也同時表達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