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4/11/242.公司名稱: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 「華宏二」將於105年1月21日發行屆滿三年,依「華宏二」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 八條規定辦理。8.因應措施: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 1)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權行使期間(104年12月23日起至105年1月21日止),以書面通 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文件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一經送達,即不得撤銷),要 求以債券面額之103.0301% 將其持有之本轉換債以現金贖回。 2)本轉換債為無實體發行,須採帳簿劃撥賣回方式,欲行使賣回權之債券持有人, 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04年12月23日)之前一營業日(104年12月22日)起,至 屆滿日(105年1月21日)之前一營業日(105年1月20日)止,檢附下列文件至債券持 有人存放本轉換債之往來證券商申請賣回: (一)「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請洽往來證券商提供), 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二)證券存摺 註:上項所列文件如有變更,以主管機關及債券持有人存放本轉換債之證券商所規 定為準。 3)本次債券賣回基準日訂為105年1月21日。為辦理本次賣回作業,本公司將自104年 12月14日起至104年12月18日止停止辦理「華宏二」過戶登記,以寄發「賣回權行 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若本轉換債之原持有人於賣回權行使期間已將所持有之 「華宏二」轉換或出售,恕無法行使賣回權,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 「華宏二」轉換債之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 4)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後,應於債券賣回基準日(105年1月21日)後之五個營業日內, 即105年1月28日(含)前,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郵匯費後,以匯款或普通掛號郵 寄支票方式支付價金予各申請人。 5)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04-8125

宏全:本公司受邀參加日盛證券舉辦之法人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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