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1款1.董事會決議日:104/11/11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董事:劉漢興(同時為本公司總經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可能因當選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於任職本公司董事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劉漢興董事對於會議之決議事項,因考量有自身利害關係不參與表決外,本案經主席 徵詢其他出席董事共六席,一致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經董事會通過後,提請下一次股東會同意董事之競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