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4/11/11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秋雨印刷(上海)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500152(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00000(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子公司營運週轉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00000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9.99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6.其他應敘明事項: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載為準。資金貸與總限額:淨值1,250,381*40%=500,152(仟元)對個別對象資金貸與限額:淨值1,250,381*40%=50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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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年前・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