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1款1.董事會決議日:104/11/10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魏慶鵬 研發部副總經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及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 業務。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經理人任職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魏慶鵬 研發部副總經理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永耀鑫藥業有限公司總經理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四川省內江白馬鎮高新區西區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製造、銷售藥用輔料中間體、原料藥中間體、特用化學品原料、原料藥、化學成品藥、生物品藥等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駐華外交暨商務人員拜會桃園吳縣長
12 年前・大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