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11/102.減資緣由: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3.減資金額:新台幣408,730,000元4.消除股份:40,873,000股5.減資比率:2.460%6.減資後股本:16,184,092,910元7.預定股東會日期:不適用8.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及比率(減資後上市普通股數A、A/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9.前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1)前經104年6月3日和104年8月1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案,買回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2)本公司買回期間自104年6月4日至104年7月31日及104年8月27日至104年10月8日止,計買回40,873,000股,依庫藏股制度的相關規定,應於實際買回之首日起算六個月內辦理註銷股份(3)擬訂於104年11月17日為本次買回公司股份之註銷減資基準日,並依法定程序向經濟部提出資本變更登記申請,經核准後再辦理股票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