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謝玉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昃股、104年度金訴字第4號2.事實發生日:104/11/0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行政副總疑違反證券交易法。4.處理過程: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起訴判處有期徒刑壹年陸個月。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扣案之現金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沒收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無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屬個人行為

聯合頭條~年度代表字 唉!是「假」
12 年前・中央商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