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宋健民先生向美國德拉瓦州法院起訴本公司之產品侵害「美國 699號專利」,並對本公司追加指訴侵害美國第6,679,243 號(下稱「美國 243號專利」)及第6,286,498號專利(下稱「美國 498號專利」)(德拉瓦州聯邦地方法院,案號:1:14-cv-01027)。2.事實發生日:104/11/0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關於上開三件專利,本公司已於104年4月9日發佈重大訊息說明,宋健民指摘本公司侵害該專利云云,均屬不實指控,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亦無重大影響。關於其中之「美國 699號專利」,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審理暨上訴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已於104年11月4日做成最終書面決定,引用本公司於97年間申請之美國專利公開號US 2010/0022174 A1等前案資料,認定該專利請求項第1至12、17至19項不具進步性、第1至3、5、6、8至12、17至19項不具新穎性,故宣告該專利第1至12、17至19項無效,至於不在審查範圍內之第13至16項,均僅為不重要之附屬項。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立即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就鑽石碟產品支付權利金之義務迄至102年12月31日已經終止,103年對美國之鑽石碟銷售額為新台幣8,948仟元,佔本公司營收之比例為0.21%,雖最終判決結果目前尚難估計,然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立即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