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前任陳平章協理、前任董事長陳錦溏、前任財務長陳仁憲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2年金上訴字第24號2.事實發生日:104/11/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任陳平章協理、前任董事長陳錦溏、前任財務長陳仁憲,因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前任陳平章協理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年。前任董事長陳錦溏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前任財務長陳仁憲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4.處理過程:當事人已委請律師處理後續相關事宜。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當事人已委請律師處理後續相關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