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於 104年11月23日 至 104年12月23日 行使債券贖回權,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一)依富旺國際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 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本轉換公 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 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 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 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 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贖 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 告。(二)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104年11月16日至104年11月20日(三)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04年11月23日至104年12月23日(四)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4年12月23日(五)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4年12月24日(六)債券收回價款及發放日期:本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並統一於104年12月30 日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支付予各申請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 除。(七)、債券收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1)若已將所持有之「富旺二」申請轉換或出售,則本通知書自動無效。 (2)本公司採帳簿劃撥方式辦理債券收回,請債權人檢附: (a)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請至各券商索 取),並加蓋證券集保帳戶原留印鑑章(2)證券存摺,自受理債券收回 開始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民國104年11月20日)起至屆滿日之前一個營業 日(民國104年12月22日)止,向原交易券商申請辦理債券收回手續,台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 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八)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 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04-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