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23日電)法務部為遏止酒駕,頒布酒駕「三振條款」,針對5年內三犯者必須入監服刑,然而卻造成監所被塞爆窘境,台中檢方因此決定准予易科罰金。

法務部2年前為了避免各地檢署對於酒駕再犯者發監寬嚴不一,造成部分受刑人「鑽漏洞」遷戶籍躲避入監服刑,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議統一酒駕再犯發監標準,並訂出入監的「三振」原則,酒駕犯5年內三犯酒駕,原則上不准易科罰金。

但執行檢察官可審酌情況考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例如單純吃薑母鴨、麻油雞、燒酒雞等含酒精食物,而沒有飲酒;吐氣酒精濃度低於每公升0.55毫克,且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或異常駕駛行為;距離前次酒駕已超過3年;開始接受酒癮戒癮治療者等。

不過,酒駕「三振條款」卻也讓入監人數激增,造成監所人滿為患的窘境。為此,台中檢方決定讓5年內三犯酒駕者,若第三犯未肇事、3年內未再犯,並接受酒癮治療者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