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1023 11:03:09)屏東縣稅務局指出,房屋稅條例第5條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6日生效,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1.5%~3.6%,自住房屋稅率則維持為1.2%,並授權財政部訂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依該認定標準,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稅務局籲請房屋所有人,若還未申請者,記得提出自住房屋申請,以免因一時疏忽忘了申請,而使自己的權益睡著了。倘若您尚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本局或所屬潮州、東港、恆春三分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