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4/10/212.公司名稱: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A18版6.報導內容:三洋電機的樹林廠使用才3年就遷廠,卻繼續使用稅率較低的工業用地報繳地價稅長達23年,遭國稅局查獲並追補稅及罰款共3,097萬元,三洋電機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昨(20)日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必須補稅及繳罰款。本案可上訴。7.發生緣由:依規定說明該案對股東權益之影響8.因應措施:關於本公司樹林廠地價稅稅率採用工業用地稅率敗訴乙案,本公司已於103年10月31日補繳納地價稅差額2,065萬元,罰鍰1,032萬元亦已定存單質押擔保,待訴訟判決後再行決議,至於是否上訴將與律師討論後再作決議,此案對股東權益並不具重大影響。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