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曹○○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司票字第5552號2.事實發生日:104/07/2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曹○○於104年7月23日向債務人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孫國彰間聲請假扣押。4.處理過程:緣債權人曹○○於104年7月23日向債務人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孫國彰間聲請假扣押獲准,暨104年9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552號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茲因104年10月8日兩造業經和解,依104年10月12日北院木104司執全木字第555號函,准予撤消假扣押。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假扣押合庫銀行三峽分行等五家銀行存款共計606仟元,暨桃園市蘆竹區水尾段地號91等5筆土地。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於104年10月8日兩造業經和解,依104年10月12日北院木104司執全木字第555號函,准予撤消假扣押。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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