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2日電)「反共義士」王艷大簽約代理油畫家龐均畫作,後來兩人鬧翻,龐打官司要求終止合約並索回畫作。最高法院今天判決王艷大應返還龐均27幅畫作及賣畫所得新台幣410萬元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龐均與王艷大於民國97年6月簽下代理契約,由龐均提供畫作給王艷大保管、銷售。龐均指控,王艷大對於未出售及已出售的畫作、帳目等都交代不清,他以口頭通知王艷大終止雙方合作代理關係,並在同年寄發存證信函,請王返還畫作。

王艷大主張,兩造之間總代理及畫作供應關係還在契約關係期限內,龐均不得單方面任意終止,縱使可以,龐均也要供應最低數量畫作5年,讓他得以售畫取得利益。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兩造所簽的是未定期限、以信賴為基礎的繼續性契約,龐均因認為王艷大對畫作銷售等資訊都交代不清而終止契約、寄發存證信函,顯見龐均對王艷大的信任已動搖,行使終止權並無不合。因此判決王艷大要返還畫作27幅,並給付龐均410萬元。案件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