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當事人:吳萬發、張有田、洪賢明、賴萬益、黃聖勻、杜成功、陳國振、王明財等。(2)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台灣台北地方法院(3)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900號2.事實發生日:104/09/2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本公司對前副董事長、前總管理處處長、前監察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刑事部分一審業已裁判,民事部分裁定移送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詳104/06/08公告)。(2)查吳萬發、張有田、洪賢明、賴萬益、黃聖勻、杜成功、陳國振、王明財等人於103年12月18日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已有提及上開人等與本公司前副董事長張嘉元如何共同為虛偽交易行為,造成本公司之損害。(3)本公司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款之規定,請求追加吳萬發、張有田、洪賢明、賴萬益、黃聖勻、杜成功、陳國振、王明財等人為被告。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請律師採取合適之法律程序請求追加被告,以保障公司之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此訴訟事件對公司之營運、財務及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禾瑞亞10月業績彈升 股價揚
12 年前・中央商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