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9/18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25,142,432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9/21~104/11/20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10.00~17.1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83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不適用。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104年9月18日董事會議紀錄。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轉讓期間﹚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並由董事長核准後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及國內子公司員工( 所稱子公司,係指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具有控制能力者;或符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說明一(二)之子公司定義 )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停薪留職)者,喪失認購資格。﹙轉讓之程序﹚第五條:員工認購之庫藏股數額則按職務及績效表現等類別核計,茲分述如下:一、本公司員工依職務劃分八個等級,每個等級可認購一定之基數,另依照年資之不同也有不同之基數。二、員工基數=(職務基數+年資基數)*考績權數(考績權數根據年終考績計算)三、員工可認購數=(員工基數/公司總基數)*當次公司轉讓總股數四、對本公司具有特殊貢獻員工,除前項基本認購股數外,授權 董事長依個別績效表現另行分配認購。五、各次轉讓作業之基數所代表股份數額、認購繳款期間、轉讓限制等相關事項,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第六條: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繳款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轉讓前遇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者,其價格不得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轉讓後之權利義務﹚第九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約定,惟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其他﹚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第十一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8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1.7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依本證券承銷商之意見,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預計買回區間價格及預計買回股份所需金額,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現金流量狀況,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