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照顧服務得以無縫延續,減少重新適應的衝突與不便,立法院院會今天(18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具備專業能力的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台年限從12年延長至14年。另外,修法也規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聘雇外籍家庭看護工時,不用繳納就業安定費。
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勞工在台灣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12年,而為了讓照顧服務得以無縫延續,減少重新適應所造成的衝突與不便,立法院院會18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讓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的外籍人士,且經專業訓練或自立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延長為不得超過14年。
參與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楊玉欣對此項修法表示肯定,但仍期盼政府制訂永續的移民政策。她說:『(原音)如果我們沒有辦法設定一個更永續的移民政策及人口政策的話,會使得這些優質外籍人力來到我國工作12、14年之後,就被拒絕在我國之外,我們成為全世界人力資源培訓中心,是非常可惜的。』
另外,為了減輕弱勢者的負擔,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雇主或被看護者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聘雇外籍看護時,免繳納每個月新台幣600或1,200元的就業安定費。
同時,修法也增定,本國雇主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時,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政府委託的非營利組織辦理的聘前講習,申請許可時需檢附已參加講習的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