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3款1.事實發生日:104/09/152.捐贈原由:緬甸今年七月以來豪雨不斷,災情嚴重,全國各省皆受影響,基於人飢己飢的救難精神,以及新光關係機構近年來與緬甸當地的良好互動與合作,擬於新台幣壹佰萬元以內授權由董事長核定捐贈財團法人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並由該基金會統籌辦理後續捐贈事宜。3.捐贈金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以內。4.受贈對象:財團法人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5.與公司關係:關係人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無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