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103年9月,桃園一名34歲的張姓男子,在住屋處看一名女子獨自走在路上,一時起了色心,竟讓女子嗆水近乎昏迷後性侵得逞,還痛毆女子臉部,想讓女子無法睜眼認人,隨後女子顧不得下半身裸露,忍痛爬行到附近住戶求救,沒想到張男事後還辯稱打錯人才臨時起意性侵,但因為緊張所以無法勃起,只有用手指得逞,最高法院今依強制性交罪判張男9年徒刑定讞。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這名34歲的張姓男子在住處樓下,看見一名女子獨自走在馬路上,竟強壓女子的頭部,將其浸在水溝導致近乎昏迷,再拖行到一邊的乾水溝裡性侵,性侵到一半還因為怕被被害者認出樣子,還痛毆女子的臉,使女子無法睜眼認人,隨後逃逸。女子顧不得下半身裸露,忍痛爬行到附近住戶求救,隨後癱軟,住戶及時送醫。
警方在現場查獲張男犯案時脫下的內褲,被逮捕到案後否認犯行,但因在女子的指甲與私處深處驗出張男的DNA,隨即改口是認錯人才會毆打被害女子,至於性侵是認錯人後臨時起意的,也因為太過緊張而無法勃起,最後只有用手指性侵得逞而已。
被害女子強烈否認張男的辯詞,強忍創傷恐懼道出當時狀況,張男將自己壓入水中嗆暈之後,隨即將手指伸入自己私處,接著從背後對她性交,就在轉身時見有機可乘,便想逃跑,硬被張男抓回後痛毆,又被從正面性侵得逞。
最高法院今依強制性交罪重判張男9年徒刑定讞。
